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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权新经济合法性论证会在京举行

2019-05-27 15: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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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由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主办,数权经济研究中心、大数据交易中心、中元数权站、创代电子商务等单位协办“数权新经济合法性论证会”在北京中国电科大厦成功召开。

2019年被媒体誉为“数权经济元年”,在电子商务等数据主导型产业中,关于数据权力、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的使用范围一直广受业界企业和科技创业者的强烈关注。当今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乃至传统企业已经逐渐意识到数据即资产的概念,如何合法合规开展数据资产的运营和有效管理,已成为业界的“必答题”。

本次数权新经济合法性论证会邀请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广乾、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首席专家、教授王春晖、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薛军、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吕来明、京东法务部经理、法学博士胡焕刚、中国市场学会流通专家委员会主任艾家凯、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崇坤、数权新经济体系创始人、企研会数权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小勇等领导专家、宁夏中元数权站、数权交易网、创代电子商务等数权新经济共建单位代表出席。

本次数权新经济合法性论证会重点围绕电子商务领域数据确权、大数据使用范围的法理架构、个人信息保护、区块链技术与数据确权、电子商务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证券化、数权交易、电商数据资源价值评估等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另外对于“二清”、电商积分管理、专有技术使用的法律规范等热点问题也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和分析。

李小勇 数权新经济体系创始人、企研会数权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李小勇出席论证会,现场向与会法律专家介绍了数权新经济平台建设情况,针对商业模式构建和与之相关联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汇报。

与会嘉宾均为电子商务、大数据、信息处理、商法、行为法等领域顶尖专家以及知名电商企业一线法务实战专家,对于“数权新经济”这一前沿概念和新的商业模式纷纷发表了专业观点:

李广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广乾:要想做大事业,合规是最基本的。互联网环境下数据只要脱敏就可以使用,这是基本原则。现在讲数据确权,我觉得在技术操作上是可行的,我们国内现在对于数据使用也有很多法律规定,国家标准委有非强制性的标准,《电商法》把网络安全做了规定。商业模式创新一定要研究清楚这些问题,系统一定要合规,基本的规定搞清楚,做的时候才能有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王春晖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首席专家、教授

王春晖:将来最值钱的就是数据。通过技术的模式和其它的模式聚合资源,由(电商)商城统一作为出口,然后和第三方发生一些交易,形成一个(电商数据)化学聚合效应,法律结构没有问题。关于平台上产生的数据不在于海量,而在于异构,异构数据(非结构化数据)是没有语义的数据,平台通过沉淀大量异构数据经过挖掘和分析以后有了商业价值,法律上这是可以行得通的,我认为可以平台拥有。而且这个价值一定是科技向善、以人为本、有利于社会。数据立法(时)可以放在里面。(王春晖院长同时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保护法》起草组专家成员)。另外(电商平台产生的)积分纵向对消费者有价值的,横向是没有价值的,不能单独交易。积分一定是在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根据你的消费绩效,然后设定平台对你的奖励。(关于专有技术)专有技术的问题是商业秘密,通过虚拟合伙或者实体合伙的形式展开合作没有问题。

薛 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薛军:商业模式创新是鼓励的,但法律风险也是非常清晰的。关于数据权力的问题,特别提醒注意的还是要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联。(国内现行)立法说数据受法律保护,没有明确说数据的权力是什么样的情况。学界没有特别明确数据权力究竟意味着什么,极大的的受制于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约束。数据具有价值的时候,主要是指能把它聚合起来是有价值的。在运营模式上,究竟是会员电商,还是社交电商,还是平台电商,还是所谓的其它方式是不是合法,就看有没有真实的交易发生,来源是不是真实交易中的营销费用。如果是的话,那就没有问题,(关键)看你是不是依托正式交易发生的资金流动,如果就是以忽悠别人为目的,然后以此获取主要的利润来源,那模式是有问题的。各种商业模式都在创新之中,(商城和会员)在法律上采用什么样的模式处理,一定要注意涉传的风险问题。

吕来明  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吕来明:单体的个人信息从基本的性质属性上看,可以归结为人格权的内容。虽然法律上还没有把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绝对化的权力,但毕竟近几年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比较强调,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由于消费由经营者收集产生一定的财产价值,利益是分别拥有的。个人作为信息拥有者,他自己拥有独立的人格权力。收集者(平台)对个人信息,在协议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是可以使用的。(数据权力的)权属分配也不是说单独的哪方主体有绝对的权力,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例,除非数据信息内容独立构成知识产权,否则一般性的集合性数据的法律判例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

我们的平台将来把这些数据进行整理清洗,形成了可视化分析分析结果,前期的程序完成了以后,大数据的产品权益应该可以作为企业拥有的财产利益,实践中有交易的情况。贵阳的大数据交易所把经过处理以后的企业数据进行交易,实践中也是可以的。(只要)形成了一种和原始的信息内容状态没有关系,就是工具化的数据产品,作为交易的标的在现行的状态也是不禁止的,可以的。

艾家凯 中国市场学会流通委主任、“一带一路”CI智库论坛组委会副会长

艾家凯:数权经济前期的研讨工作要立项目,形成一个课题组。电子商城大联盟的概念,只要企业对企业签订合同肯定就是合法的。通过大数据建立自己的消费生态体系,从而产生数据价值,有这样的生态体系以后,积分可以进行流通消费,这样数据才有更大的价值,这时拿去交易是可行的,但这是一个浩大工程。我是研究直销和传销的,电子商务的多层次就是人对人肯定是违法的,如果是法人对法人不存在问题;换言之,电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拉人头肯定就是违法的。目前就是消费者积分的问题,这怎么确权,怎么交易?国家的一些法律没有出台。如果确权搞明白,那前面基本就通了。另外,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得有引擎,才能打动消费者,不然平台上有十万、一百万人也没有用,不见得买你的东西。

胡焕刚 京东法务部经理、法学博士

胡焕刚:其实真正上市的(大部分互联网公司),或者说大家看重的市场价值,不是有多少条数据,而是数据之后的价值再造。或者说从资产的角度,投资人先考核的是流量,(考验的是)吸引了这些流量以后维持这些交易的技术处理能力,还有就是拥有了大数据以后的变现能力。(关于商城积分)商城的积分,将来给他的兑现方式是让他去(其他平台)买东西,可以把在这个平台的消费者再次引流到(其他)交易市场,这是真正的商业价值。只要大家可以看到您的流量可以引入到另外的平台进行交易就可以,至于积分是否证券化,这些数据是否有权属,不重要。(关于“二清”)刚才提到结算的问题(二清),这个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是属于最简单的问题,因为第三方可以解决支付流和信息流的问题,就是所有工作需要在具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监管下进行。现在的协议更加简单化,其实就是一个开户,开户要遵守协议。从深度和广度来讲,所有的边界都已经说的非常清晰。(关于数权)数据权力归属有边界,而且一定要结合具体的内容。

朱崇坤 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本次论证会由朱崇坤律师主持,对于数权经济这一全新商业模式和概念的研究方面,朱律师表示,未来将联合更多权威机构共同开展细分领域的法律体系研究工作,探讨和推动数据权力、区块链技术应用等相关领域立法工作的论证工作。后期还将联合中国市场学会流通委、直销专家委、相关院校陆续开展数权领域教育培训体系研究和推广工作。

与会专家纷纷表示,数权新经济合法性论证会的举办意义重大,对于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开展数据权力确权、评估、交易等创新模式的法律体系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开端,未来将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研究动态和商业实践。

另据了解,由外交部、财政部指导,中亚学院、中国市场学会主办、数权经济研究中心等单位协办并组织实施的“一带一路”新经济形态发展论坛将于6月21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重点围绕跨境电子商务数据资产管理、数权经济体系构建等主题展开深入探讨,这也是数权新经济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企业开展研究与合作的首次国际性会议。

相关数权论著中指出,人权、物权、数权是现代人的三项基本权力。对于数权和伴随数权产生的经济活动、商业模式创新,需要研究界、法学界、相关企业的共同推动,共同促进新技术、新模式、新经济体系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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